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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赔偿
添加时间:2019-07-30
商标侵权的赔偿
  一、民事救济-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的方式及顺序: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维权合理开支支持制度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 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购买侵权商品费用等)
  四、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五、法定赔偿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