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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
添加时间:2020-08-18
专利侵权抗辩
 123、被诉侵权人的抗辩理由一般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在二审期间变更或提出新的抗辩理由且被二审法院采信并据此作出不侵权认定的,应当负担诉讼费以及对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124、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未生效、失效、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25、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126、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127、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下述情形:

  (1)将申请日前专利权人明确知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参与人,将在上述标准的起草、制定等过程中明确知悉的他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3)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4)采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手段使涉案专利满足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并取得专利权的;

  (5)将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

             (三)不侵权抗辩

  128、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29、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不相同也不等同:

  (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

  130、为私人利用等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13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

  (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

  (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

  13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33、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13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13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本条第一款中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包括该研究实验者自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包括他人为该研究试验者制造、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13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

         (五)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38、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既包括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也包括尚处于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非公有技术,还包括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在先专利技术;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不得作为现有技术援引用于抗辩。

  139、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外观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外观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140、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

  141、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其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应当依据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

  142、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或被诉侵权设计与抵触申请相同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137条或第13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43、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而不应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144、审查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比对。但是,当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视觉差异较小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专利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应当认定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否则,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六)合法来源抗辩

  14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应予支持。

  146、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的证明事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票据等作为证据,但权利人明确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除外。

              (七)不停止侵权抗辩

  147、使用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且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148、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判令停止侵权会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损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1)有损于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安全的。

  (2)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

  (3)可能危及公共卫生的;

  (4)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保护事件的;

  (5)可能导致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等利益严重失衡的其他情形。

  149、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经与专利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事项,但由于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虽非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但属于国际标准组织或其他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且专利权人按照该标准组织章程明示且做出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亦做同样处理。

  对明示的判断应依照上述标准制定组织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惯例进行。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150、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谈判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许可谈判。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履行该声明下所负担的相关义务;请求专利权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进行许可的被诉侵权人也应以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以获得许可。

  151、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的具体内容,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专利权人向相关标准化组织提交的许可声明文件和专利信息披露文件;

  (2)相关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文件;

  (3)专利权人作出并公开的许可承诺。 

  152、没有证据证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且被诉侵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协商中也没有明显过错的,如被诉侵权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所主张的许可费或提供不低于该金额的担保,对于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1)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侵权人侵犯专利权,且未列明侵犯专利权的范围和具体侵权方式;

  (2)在被诉侵权人明确表达接受专利许可协商的意愿后,未按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以书面形式向被诉侵权人提供专利信息或提供具体许可条件的;

  (3)未向被诉侵权人提出符合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答复期限;

  (4)在协商实施许可条件过程中,无合理理由而阻碍或中断许可协商;

  (5)在协商实施许可过程中主张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专利权人在许可协商中有其他明显过错行为的。

  153、专利权人未履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但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也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在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判断许可协商中断的承担主要责任一方之后,再确定是否应支持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1)收到专利权人的书面侵权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积极答复的;

  (2)收到专利权人的书面许可条件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积极回复是否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许可条件,或在拒绝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许可条件时未提出新的许可条件建议的;

  (3)无合理理由而阻碍、拖延或拒绝参与许可协商的;

  (4)在协商实施许可条件过程中主张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被诉侵权人在许可协商中有其他明显过错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