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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事务中暂缓审查的应用
添加时间:2019-12-18
最近收到商标局发来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该审查意见书提示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商标局提交暂缓审查书面申请,写明请求等待的在先商标权利案件。

从而,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暂缓审查申请的形式,向审查机关说明在先案件的情况,从而对申请人在后的申请作出暂缓审理,等待在先案件有了处理结果之后再行审查申请人的在后申请。从而也使审查机关不致违反审查时限的法律规定,因为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是不计入审查、审理时限的。

由此,在存在一些案件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很好的运用该暂缓审查申请,达到在后申请不至于被前面未决的案件驳回,从而可能需要进行后面的驳回复审,甚至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的情况,不仅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也会浪费申请人的精力及财力支出。

具体到实际运用一方面是针对存在在先抢注,需要提出异议的情况,在提出异议申请后及时的向商标局递交在后申请的暂缓审查;另一方面,针对对在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并进行新注册的情况,对在后的新注册请求暂缓审查;第三种是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并进行新注册的情况,对在后的新注册提出暂缓审查的请求。

当然,申请人比较清楚自己商标的情况,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暂缓审查申请为好,不必非要等到审查部门发审查意见通知,也许审查部门没有注意到相关情况给予直接驳回也未可知。
每一件商标申请都是个案,商标代理不仅要从实体上,还要从程序上为申请人考虑,从而使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过程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