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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是否应用于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
添加时间:2019-09-26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其文义解释,本条款仅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而不适用于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但若对于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予制止,待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不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

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无论从该条款体现的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上,还是从法律解释及适用效率上,商标的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也应予以适用。在实践中将该条款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管辖法院的支持,得到积极的社会反响。

典型案例:第13939234号"BLENDING PASSION AND EXPERTISE SINCE 1886 W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