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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案例评析及建议
添加时间:2019-09-04

2019年8月26日商评委官网发布第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无效宣告案 ,透过该案,做为商标代理人给大家建议如下:

1、申请商标注册一定不要使用伪造的证件,如果用伪造的证件取得商标注册,那么该商标的权利始终存在隐患。

2、通过转让受让取得商标权虽然免除了申请注册可能遭遇的驳回风险,但是还是存在很多的风险隐患。受让商标时,应对要受让的商标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原商标注册人的情况、其申请该商标时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审查、其投资设立的公司的情况、名下商标数量、商标质量问题审查、要受让的商标是否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同名商标在其他类别的注册情况等进行审查,同时要求转让人进行声明公证,并对如果该商标因转让人的违法行为后续遭遇相关无效等情况的一个追责约定。
3、对自己申请的商标进行自我检查,如存在伪造证件申请商标的情况,及时补救。

一、基本案情

第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张强(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谷种、饲料"等商品上。2018年3月20 日经核准转让于延安新达土特产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017年9月11日,宝塔区甘谷驿镇瓜薯协会(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应当予以禁止。且原被申请人曾表示愿意将争议商标高价转让给申请人,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原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伪造营业执照事项。此外,原被申请人在原个体工商注销后,又办理了新的个体执照,且从未联系申请人将争议商标转让。争议商标已经通过合法的程序转让给了第三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原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复印件与当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相比较,注册号、发证机关、日期、字号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服务等内容一致,但经营者姓名显示不一致。且原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并作出合理说明。故,可以证明原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包括使用伪造虚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虽该商标已转让于本案申请人,但只要该商标申请注册时具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则无论当前的商标持有人是否为原商标申请注册人,也无论受让人取得该商标时是否对此知情,都应当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