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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添加时间:2019-07-30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如果存在以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给审查机关,则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将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