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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添加时间:2016-09-19
一、主体资格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
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缴费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
(三)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
五、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详情咨询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