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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
添加时间:2016-03-02
  一、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三、申请宣告无效的必要性
  1、申请商标宣告无效是商标法赋予权利人对系争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发现侵权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的救济程序,无效请求被认可后,系争商标将归于无效;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不受五年限制。
  2、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具体商标时难免判断偏颇,权利人如错过公告期三个月的异议期限,商标即核准注册。商标核准后权利人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充分阐述无效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最终赢得商评委对具体商标进行再判断的机会;
  3、对于企业而言,应区分重要商标与一般商标,对于重要商标,一旦遭遇侵权,只要有一线希望,都应穷尽程序尽量进行打击;如商标未投入使用,可以考虑不予理睬。
  四、商标无效宣告需提交文件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商标评审材料目录,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书、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签字/盖章),文件一式两份,一份商标评审委员会留存,另一份由商评为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