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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添加时间:2016-02-23
  一、关于驳回复审的法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申请驳回复审的必要性
  1、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对商标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一旦错过复审程序,申请商标将归于无效;
  2、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具体商标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申请人可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充分阐述复审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最终赢得商评委对具体商标进行再判断的机会;
  3、对于企业而言,应区分重要商标与一般商标,对于重要商标,一旦遭遇驳回,只要有一线希望,都应穷尽程序尽量进行争取;如商标未投入使用,可以考虑更换名称重新申请注册。
  4、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可以保留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对某些障碍商标能够通过撤三、异议、无效等程序消除的情况下,该程序对于申请商标的最终获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5、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当事人对复审理由的充分阐述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商评委相比商标局更能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查,且三位评审员共同审理。整体而言,驳回复审比在商标局的审查更加公正。很多知名品牌都曾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
  三、驳回复审需提交文件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商标评审材料目录,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商标评审理由书、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