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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联合国名称徽记如何定性处罚
添加时间:2017-05-24
  2016年8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接到上级交办线索,称国内某企业未经联合国授权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经查,2016年2月至案发,当事人在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和报名协议等处,大量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名称和徽记进行宣传,招募、组织人员赴美参加由其组织举办的"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共收取费用600余万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 析

  一、本案属于虚假宣传,还是商标禁用违法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定性为虚假宣传。当事人主营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业务,在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为宣传其组织举办的所谓"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和报名协议等处大量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名称和徽记,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峰会由联合国授权举办。当事人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经营者,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定性为商标禁用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与中美友好城市促进协会签订了相关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参会人员赴美参加"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实际行程和峰会召开前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上的宣传内容基本一致。当事人与中美友好城市促进协会关于举办该峰会的转账记录及邮件往来均表明当事人不具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出现法条竞合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理。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显著特征是帮助消费者将其所代表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本案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峰会由联合国举办的故意,在实际上已经具有让消费者将其举办的峰会与联合国联系起来的效果。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禁止使用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规定,我国作为成员国应对联合国标志和徽记给予商标保护。本案中,由于联合国标志和徽记未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并非注册商标,当事人违法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但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标禁用违法行为。

  二、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借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规定,以当事人在违法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过程中,制作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和报名协议等用以广告宣传和招徕参会人员所支出的费用来计算违法经营额。按照上述观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应当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关于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的违法经营额时,应考虑侵犯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联合国名称和徽记虽然不是注册商标,但具有极强的识别性,能够标识服务来源,因此可以将其类比服务商标。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违法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目的是让公众误以为其所举办的峰会与联合国之间关系密切,最终获取更多的利润。当事人按每人76800元至99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参会人员收取服务费,共计获取600余万元经营收入。因此,本案应当将600余万元经营收入全部认定为违法经营额,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办案体会

  一、快速反映,善用合力
  
  案发时正值杭州G20峰会召开前夕,办案机关接到线索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联合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快速掌握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同时,对案件从严把握、审慎分析,运用国际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国内法《商标法》,有理、有力、有节地对当事人进行宣教,使当事人及时认识到错误,自愿接受处罚,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本案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树立了执法权威。

  二、有效地规范了商标使用
  
  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涉及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商标禁用案件。《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如果纵容类似当事人未经授权便使用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和徽记的行为发生,社会上类似搭便车的违法行为会越来越多。该案的查办具有标杆意义,对潜在的类似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三、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舆情发酵
  
  本案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办案机关在迅速办结案件的同时不放松对消费舆情的关注,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当事人做好参会人员的安抚和退赔事项,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陈健 何书中)